事项名称 | 申领律师执业证初审 |
办理机构 | 佳木斯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
办理地址 | 佳木斯市前进区顶业街2号 |
联系电话 | 0454-8809013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
所需材料 |
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目录; 2.市、行署、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市、地、系统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4.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5.行政许可申请书; 6.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7.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10.人才证明; 11.无违纪证明; 12.实习证; 13.实习鉴定书; 14.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15.培训认证; 16.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市司法局承办人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并草拟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厅审批 |
办理时限 |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办理依据 | 律师法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