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黑龙江省政府
|
绥化市政府
今天是:
网站首页
走进望奎
政府领导
行政区划
望奎概况
历史沿革
人文景观
景区介绍
特色产品
政府领导
县长 马天民
副县长 刘润伟
副县长 吴 迪
副县长 孟凡宇
副县长 徐野
副县长 崔跃丽
副县长 张宝贵
副县长 王吉林
行政区划
望奎县望奎镇
望奎县卫星镇
望奎县莲花镇
望奎县先锋镇
望奎县通江镇
望奎县海丰镇
望奎县火箭镇
望奎县东郊镇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新闻动态
政务要闻
部门动态
政务要闻
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集中学习研讨会议
望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望奎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开幕
望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开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望奎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
张跃文到我县调研疫情防控、乡村振兴、能力作风建设年等工作
王顶主持召开县委第9次常委会议
我县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议暨县安委会2022年第三次全体会议
部门动态
我县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和《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宣传活动
团县委举办“青春心向党 奋进新时代”--庆祝建团100周年新团员入团仪式
反诈宣传进校园 筑牢反诈安全防线
我县多部门联合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县税务局启动第3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
我县多部门联合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县林业和草原局积极开展沿河插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重拳出击打击非法网约车
专题专栏
公示公告
政府会议
机关党建
望奎普法
减税降费政策
政策解读
重点项目
电商示范项目
公示公告
望奎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公示
望奎县2022年公开招聘公安辅警补充公告
望奎县名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诺书公示
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行动的公告
致全县参保人的一封信
关于征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公告
望奎县防贫监测对象名单公告
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公示名单(望奎县)
政府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政府党组(扩大)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
马天民主持召开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
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
参政议政
领导接访
政务访谈
在线留言
网上信访
领导信箱
县长热线
12388举报
意见征集
望奎县惠企政策意见征集
找政府办事还有哪些烦心事?国务院请你说两句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
关于县域部分道路征名的意见征集
关于“我所经历的脱贫攻坚故事” 征集推选活动的通知
中共望奎县委办公室 转发《关于开展“追寻先烈足迹”短视频 网上征集展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全面征集“十四五”时期发展建议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参政议政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医药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强交通管理,尽快解决保证师生出行安全问题的建议
关于加强对民法典学习宣传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的建议
关于恭六乡克音河沿河堤坝闸门过窄水流缓慢淤堵严重情况的建议
关于发展休闲旅游农业的建议
关于在我县中小学开展生涯规划教育的建议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
窗口服务效率亟待提高
政务服务
望奎视界
前进中的望奎
建县百年系列
江北派皮影戏
纪念林枫同志
视频新闻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望奎普法
>>
查看详情
专题专栏
公示公告
政府会议
机关党建
望奎普法
减税降费政策
政策解读
重点项目
电商示范项目
电商动态
意见征集
更多...
书法之乡
美丽家园·幸福生活”社区文化艺术节暨“结对子、种文化”线上美术展(一)
望奎县庆祝建党100周年文艺作品展播
我县举行庆祝建党100周年老年书画展
全县抗疫文艺作品展播(四)
书法作品—传递抗疫的力量
更多...
望奎皮影
皮影道具实拍(谷宝珍)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望奎县江北派皮影戏唱腔集锦2
独具魅力的望奎皮影艺术
《皮影戏(望奎皮影戏)》传承人——谷宝珍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望奎县江北派皮影戏唱腔集锦1
更多...
旅游文化
妙香山生态旅游区
5.18 让我们一同走进望奎县满族博物馆
红光寺简介
中国古刹典藏系列--黑龙江 红光寺(上)
中国古刹典藏系列--黑龙江 红光寺(下)
望奎普法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来源:
望奎县人民政府
日期:
2022-01-05 20:05:44
点击:
属于:
望奎普法
龙江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
2022-01-05 09:28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上一:
【以案普法】9个月白干了?“实习生”用这些证据状告单位获赔超20万!
下一:
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赴国外上市须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附全文)
省区市政府网站
省政府部门网站
市县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外事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审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绥化市
北林区
肇东市
安达市
海伦市
兰西县
庆安县
绥棱县
明水县
青冈县
网站首页
|
走进望奎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互动交流
|
政务服务
|
望奎视界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地址:
望奎县文明路4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12210001 公安机关备案号:23122102000101
主办:望奎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2019-2024
黑ICP备13005961号-1
黑ICP备1300596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