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结合本项目规划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交通街、西至解放路、北至文化街围合区域房屋。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征收主体:望奎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望奎县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人。
三、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1、房屋征收总户数:226户
2、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8380平方米
六、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1、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2、征收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七、产权确认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登记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照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照与房屋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除确认房屋登记薄有错误外,应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照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算,经房产、规划和土地等部门认定无异议后,以实际测算面积为准,测绘费用谁主张谁承担。
八、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2400元/平方米为基数加上其它相应奖励进行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2400元/平方米为基数加上其它相应奖励进行补偿。回迁房源范围为望奎县房屋置换信息平台上登记的房源。对有产权证照房屋按“征一还一”的比例回迁安置。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选择回迁楼房位置、面积、单元及楼层。
2、被征收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凭补偿协议和购房合同,以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房屋面积为基数,享受400元/平方米的政府补贴款。
3、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经房产部门确定为唯一住宅的,在折算完附属物和享受各项奖励后,仍达不到45平方米的,回迁时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被征收人无购买能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省政府黑政发【2008】31号文件和我县的相关规定实施。
九、在征收范围内,正在经营和已关停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应服从规划设计;不能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资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区分不同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保险部门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结合过渡期限,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过渡期限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使用的面积,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标准给予六个月的损失补偿或按本条第二款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4、对停产停业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因搬迁所发生的费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6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产权人居住或经营的,按每户1200元发放搬迁补偿费。
十一、补助和奖励
(一)经县民政、社管委、残联等有关单位共同确认为低保户、残疾人的,除按前款标准执行外,按下列标准给予照顾。
1、被征收人是残疾人的,以残疾证注明的残疾等级给予照顾,即一级证每证照顾3500元,二级证每证照顾2500元,三级证每证照顾1500元,四级证每证照顾1000元。
2、被征收人是低保的,被征收人以产权证照和低保证为准,每户照顾2000元。
3、被征收人是特困户的,被征收人以产权证照和特困证为准,每户照顾2500元。
(二)在安置补偿协议开始签订之日起4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的面积给予下列奖励:
1、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应回迁安置住宅(住宅回迁住宅)的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结构的,即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10%的回迁面积(即1:1.1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的,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37厘米,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15%的回迁面积(即1:1.1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墙体厚度为50厘米或50厘米以上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0%的回迁面积(即1:1.2比例)。
(4)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楼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0%的回迁面积(即1:1.2比例)。
2、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但位于主干道两侧用于居住的房屋回迁安置住宅(临街住宅回迁住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结构的,即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0%的回迁面积(即1:1.2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37厘米,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25%的回迁面积(1:1.2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墙体厚度为50厘米或50厘米以上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0%的回迁面积(即1:1.3比例)。
(4)被征收房屋为综合住宅楼的,原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3、位于主干道实际用于经营的有照住宅房屋,同时具备持有营业执照、有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的,且实际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回迁安置住宅的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泥草结构的,即一面青、两面青、三面青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0%的回迁面积(即1:1.3比例)。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全砖结构墙体厚度为37厘米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35%的回迁面积(即1:1.35比例)。
(3)被征收房屋为全砖或砖混结构,墙体厚度为50厘米或50厘米以上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0%的回迁面积(即1:1.4比例)。
(4)被征收房屋为综合住宅楼的,原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4、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非住宅,切实际用于经营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回迁安置住宅给予每平方米奖励50%的回迁面积(非住宅回迁住宅)(即1:1.5比例)。
(三)在安置补偿协议开始签订之日起4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补助全部取消,被征收房屋无任何奖励,货币补偿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十二、附属物的补偿
1、仓房:砖木结构,按200-400元/㎡补偿。2、棚厦:按100-200元/㎡补偿;3、砖围墙:砖砌围墙墙厚12cm按130元/㎡补偿,墙厚每增加12cm,增加90元。其他类材质围墙不予补偿。4、厕所:砖木结构,按200元/个补偿,木制结构按100元/个补偿。5、门楼(斗):材质为砖木结构以上的按200-400元/㎡补偿;其他类材质不予补偿。 6、果树:已产果的每棵150元,未产果的每棵补偿50元。7、铁大门:单铁门200/个、双扇门及以上的500/副补偿,铁皮门按50-100元/个补偿。8、铁栅栏:每延长米200元。9、水井:每眼1500元。10、沉井:每眼1000元。11、窖:每个800元。12、具备使用功能的地下室:按建筑面积补偿600元/㎡。13、动力电:每千瓦补偿500元(电业部门出具证明),自有产权变压器及附属设施每套10000元。14、原装有太阳能的,移机费按400元/台补偿。15、猪、羊、鸡舍等:根据结构按100-500元/㎡补偿。16、彩钢房:具备居住条件的且实际居住的按800元/㎡补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400/㎡补偿。17、历史遗留的与主房相连具备居住条件,且处于实际使用中的偏厦、后厦:按800元/㎡补偿。18、被征收房屋不在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内的全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征一还一”的标准补偿安置。19、墙体厚度37CM以上,室内高度超过2.5米,带电动车库门的库房:独立墙体、独立开门的按1000元/㎡补偿,借一面墙体的按700元/㎡补偿。借两面墙的按照仓房价格补偿。全砖以上结构、独立墙体、独立开门,室高3米以上,墙体厚度37CM以上的大型库房:按1200元/㎡补偿。20、用于养殖的房屋,不按非住宅对待,参照有照住宅和无照房屋安置标准给予回迁安置补偿。经营手续齐全的,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方案第十条执行。21、用于经营冷库的房屋,不按非住宅对待,参照有照房屋和无照房屋安置标准予以回迁安置补偿。符合国家规定的冷库且手续齐全的(冷库的经营审批手续应包括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环境评价报告、特种行业许可证),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本方案第十条执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冷库,能够正常运营、审批、经营手续齐全的,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本方案第十条折半执行;实际经营不满一年或审批手续不全和不能正常运营的冷库,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22、被征收房屋不在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内的全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征一还一”的标准补偿安置;半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征二还一”的标准安置补偿安置。
十三、对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补偿
(一)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由规划局、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对征收区域内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
临时建筑房屋,不予补偿。 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在安置补偿协议开始签订之日起45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无照房屋给予相应的补偿;在45日内不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对此类房屋不予补偿,并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无偿拆除。 经规划、土地等部门认定的未登记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室内地面到棚顶高度不低于1.8米的、有供暖设施、具备居住条件的,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按照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三)对下达暂停通知后突击抢建的无照房屋,由规划、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书送达当事人。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四)房屋倒塌仅剩宅基地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征一还一”回迁住宅。
十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情况
1、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政府提供信息平台里的房源安置回迁:见附表。
2、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测绘为准,相互结清差价。
十五、其他事项
(一)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营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经济及补偿问题,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安全,被征收房屋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若被征收人私自拆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责任。
十六、争议处理
(一)被征收人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补偿协议无效并依法予以严惩。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望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五)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望奎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望奎县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望奎县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六)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十七、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拆除主体设施和附属设施,否则被征收人需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向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使用相关证件作为办理新的产权证照的依据。土地使用权证必需在7个工作日内交给征收部门,否则视为无土地使用权证。
十九、特殊情况由县里各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认定。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望奎县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