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奎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望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望奎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望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望奎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三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在我县,且在我县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黄标车,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车辆所有权人自愿将其车辆交由在我县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回收,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的行为。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自2000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在本县注册登记的黄标车,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淘汰车辆,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15日前的黄标车;
(三)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私自拆解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2017年1月1日前办理注销淘汰的黄标车。
第六条 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单位:千元):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2017年11月20日前黄标车所有人自愿办理黄标车淘汰的,给予5000元奖励;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期间黄标车所有人自愿办理黄标车淘汰的,给予3000元奖励;2017年12月1日以后办理黄标车淘汰的机动车所有人不享受任何补贴及奖励。
第三章 申领补贴程序
第七条 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黄标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黄标车所有人书面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补贴程序:
(一)黄标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公安交管部门填写《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之后到环保部门进行黄标车审核认证;
(二)申请人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将经认定的黄标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商务局审核后,再持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履行报废、注销程序后,申请人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由公安交管、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转入黄标车所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和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第十条 县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商务局、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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