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望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望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奎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望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望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总则
1.1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预案。
1.3定义与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大规模群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
1.4事件等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不分级。
⑴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⑵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乡镇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⑶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⑷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乡镇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协同处置、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7应急预案体系
望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指挥协调全县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⑵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既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依据。
⑶县级应急保障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预案。
⑷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⑸其它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
各类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非常设机构,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县委统一领导。县应急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履行突发事件应对职能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武警望奎县中队和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领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编制、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市县、中省直驻望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总结全县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望奎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为县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承担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县应急委日常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编制、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县应急委的授权,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及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完成县政府领导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本县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县级协调机构、职能部门(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
⑴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将现有的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县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对于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⑵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时限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⑶县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对本行业多发易发突发事件、风险源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果发生暂无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属地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分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4基层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
村委会、居民委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为本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详见附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县人武部、武警望奎县中队和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3.预测、预警
3.1预测
县应急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汛情、环保、地震、森林防火、交通安全、生物灾害等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明确监测项目,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析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
⑴级别划分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特别重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⑵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渠道广泛发布。
⑶预警解除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消除后,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渠道发布解除警报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⑴级别确定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⑵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或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后,县专项应急指挥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市应急预案启动时,县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信息采集
⑴应急值班值守。在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相关单位、应急工作主责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包括手机、传真)。
⑵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采集,随时向县应急委报告现场信息。
⑶灾情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应急工作主责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突发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并通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等突发事件的有关数据,报县应急委。
⑷信息处理。专项应急工作主责部门及参与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向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3基本响应程序
⑴事发地先行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和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立即向县应急委和乡镇政府报告。
县应急委、乡镇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⑵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①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②疏散现场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③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④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⑤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⑥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⑦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⑶各部门联动
在应急工作中,主责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重大突发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5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公众发布。
4.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后,按审批程序要求,县应急委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⑴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⑵民政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⑶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及捐赠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⑷卫生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⑹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⑺做好突发事件中被损毁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毁尚未恢复的,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发地乡镇政府或部门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5.2调查和总结
⑴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⑵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查找预防、预测、预警、管理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⑴县应急委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由县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⑵以专项应急工作主责部门为主,组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应急所需要求,逐步建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专业救援队伍。
⑶逐步提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各抢险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县应急委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2物资保障
⑴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应急委统一协调。
⑵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发改局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食药监局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⑶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逐步形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3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人员防护
⑴要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建设可与城市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乡村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⑵制定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⑶各有关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⑴建立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⑵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⑶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设施主管部门应迅速进行抢修,恢复道路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⑴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⑵建立覆盖全县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⑶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⑴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⑵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6.8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请求,积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9通信保障
⑴各通讯运营公司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县、乡镇、村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⑵各通讯运营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县应急委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6.10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并逐步配备、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11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全过程中,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信息。
7.宣传与培训
7.1宣传教育
县应急委、应急工作主责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7.2培训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7.3预案演练
⑴单项演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应急演练,演练后要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队伍每半年演练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队伍每年演练一次。
⑵综合演练。县应急委定期进行综合演习,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练,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8.监督管理
8.1责任与奖惩
⑴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应对突发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⑷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⑴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修订工作由县应急办具体负责。
⑵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望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⑶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保密规定执行。
⑶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县应急委适时组织对本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8.3预案实施时间
《望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望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奎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附表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分工表
| 序号 | 事 件 类 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 1 | 灾害救助、应急救助 | 民政局 |
| 2 | 洪水、抗旱 | 水务局 |
| 3 | 地震灾害 | 地震局 |
| 4 | 地质灾害 | 国土资源局 |
| 5 | 气象灾害(暴雨、冰雪、雾霾、大风、冰雹、高温等) | 气象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交警大队等 |
| 6 | 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 | 农业局 |
| 7 | 动物疫情 | 畜牧兽医局 |
| 8 | 森林火灾、森林疫情防治 | 林业局 |
| 9 | 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非煤矿山事故 | 安监局 |
| 10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环保局 |
| 11 | 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案件 | 公安局 |
| 12 | 大规模群体性上访 | 信访局 |
| 13 | 道路交通事故 | 公安交警大队 |
| 14 | 建设工程事故、供水事故、供热事故 | 住建局 |
| 15 | 电网供电事故 | 电业局 |
| 16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7 | 人防工程事故、涉外涉侨涉港澳事件 | 政府办 |
| 18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民宗局 |
| 19 |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医疗事件、职业中毒事件、食物中毒事件 | 卫计局 |
| 20 | 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 食药监局 |
| 21 | 交通保障 | 交通运输局 |
| 22 | 物资保障 |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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