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3895016/2023-102698
  • 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奎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 望奎县人民政府
  • 望政办规〔2023〕1号
  • 2023-05-10
  • 现行有效

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奎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望奎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 标准农田建设成果,进一步构建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3〕218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黑农厅联发〔202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建设的所有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包括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管护范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护工程、输配电工程、农业信息化和其它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护,确保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

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四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开展建后管护工作,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的建后管护机制,压实管护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等涉农基础项目设施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标准、有台账、有资金、有指导,工程设施运行良好,工程效益长效发挥。

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所形成的

工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县政府加强对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协同推动管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检查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的落实情

况。村民委员会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做好固定资登记上账,确保国有资产不破坏不流失。要落实专人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负责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建后运行管理和经常性检查维修养护,按照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业务指导,结合本村实际,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逐级办理工程管护移交续,将固定资产一并转入乡镇村,分别签订管护协议,管护移交手续包括工程设施设备清单、管护协议和管护要求等,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新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工程建成后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方式,提前签订工程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经费和标准,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日常管护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机耕路、 桥涵闸、晒场、井电、监测等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沟渠日常清淤,防范道路、桥梁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专项维修工作由乡镇协调组织,主要包括:沟渠维修清淤、道路等工程设施修整维护、设备维修更换等。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及设施设备维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乡镇、村应当利用广播、会议、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通告、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公示栏,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严厉打击破坏高标准

农田工程设施行为,形成使用、爱护工程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农业信息

化、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灌排工程管护标准。机电井、灌排站、灌排沟渠、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定期对机电井及配套、喷(滴)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各项设施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发挥长期效益,禁止在井房上乱写乱画。农田排灌渠道要及时维修、清淤,做到旱能灌、排灌畅通。严禁在排灌渠道上任意取土、随意损坏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加强现有农桥、涵洞等构造物和侵蚀沟治理工程的检查、保养与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水流顺畅通过,排到适当地点。

第十三条  田间道路管护标准。田间道路面平整,路肩完好,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通行。不得将田间道路改作农田或擅自缩窄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建房、堆放杂物和设置障碍物。乡镇村要指派专人对道路进行全年养护,切实履行监管

责任,坚决不允许路边取土等破坏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管护标准。农田防护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

环境保持工程完好,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满足

使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管护标准。晒场、土壤监测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定期维护,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晒场严禁进行与晾晒粮食无关的活动。农田建设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第四章  管护模式

第十七条根据乡镇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采取专业组织管护、专职管护员管护、流转主体管护及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

件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乡村治理体

系建设等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推进田长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融合模式,充分发挥村田

长、网格田长、户田长网格化和实时监管作用。

第十八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化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县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委会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

第十九条村委会应当配备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熟悉管护区域内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的专职管护员,平时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委会报告,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洞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专职管护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

态。

第二十条管护人员应对管护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进行农作物种植情况巡视,坚决杜绝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和管护人员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 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2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年度管护

情况报告。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确保符合各类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前提下,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通过对上争取、受益主体自筹、工程经营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确保建后管护养护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工程管护。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

农户投工投劳修复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工程。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

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务必对标省委省政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将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列入对各项目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护措施,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

位、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应当加强对工程管护人员的管理。对工作认真负责、管护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对于不负责任、管护不力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损坏工程设施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工程修复完整;对管护工作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故意损坏工

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责任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

第二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管护工作的落实,根据要求开展相关

评价,确保工程设施高效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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