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望奎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解读(文字版)
一、起草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我县惠民殡葬政策普惠化。因此,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望奎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现行的遗体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收费标准是按照2005年10月31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5〕76号)文件执行;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是按照2007年10月18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7〕59号)文件执行;遗体存放费收费标准是2019年12月23日县发展和改革局(望发改〔2019〕142号)审批通过。2021年12月21日望奎县政府2021年第16次常务会议对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原则同意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免费对象
1.在本县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
2.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县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送),最高免除150元。
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每具遗体每天最高免除252元。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最高免除240元。
4.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最高免除100元。
上述四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实行免费。
以上费用免除政策,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否则不在费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因灾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按照实际发生额免除。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过世后,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3.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4.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健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对属于本地户籍的,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免费项目范围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
对本县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还应持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四项基本费用高于本县的按本县的标准支付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四项基本费用低本县标准的按火化地标准支付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补助费。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县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县火化逝者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确定。
(四)资金来源和结算办法
1.资金来源。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县民政局参照上年度本地遗体火化数量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情况,编制本年度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预算,报县财政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经过发改部门重新审批的,报县财政局增加财政预算。
2.结算办法。县殡仪馆在每月结算时,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含殡仪馆先行支付的异地过世并就地火化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清单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向县殡仪馆拨付资金。符合土葬政策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次性丧葬费用由县殡仪馆预支,每月与县财政局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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