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望奎县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资源优化配置,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居民用气特点,特制定《望奎县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燃气的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分档气量
城区每户为3人以下(含3人)的居民用户,按照年用气量划分为三个阶梯。居民用户超出3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阶梯气量每年分别增加50立方米。
第一阶梯:用气量150立方米/年·户(含150立方米)以下;
第二阶梯:用气量150—230立方米/年·户(含230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气量超出230立方米的部分。
(三)阶梯气价,各阶梯气量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第二阶梯: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保持1.2倍的比价;
第三阶梯: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保持1.5倍的比价。
独立采暖用户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气价格按照第一、第二阶梯气价的平均价格执行。
(四)居民阶梯用气量以年度作为一个计价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计价周期内的居民用户气量,按照相应各阶梯气量及价格计收气费。购气
(五)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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