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奎县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县政府同意,现将《望奎县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望奎县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巩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进一步构建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关于绥化市侵蚀沟治理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全县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管护,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工程,是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而采取的预防和治理工程措施的总称。
水土保持工程主要包括侵蚀沟治理工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中治理的侵蚀沟工程等。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重点加强护坡、谷坊、沟头防护、植物设施和其它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护,确保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应坚持“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和“日常维护管理与重点检查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运行管护机制,压实管护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建成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标准、有台账、有资金、有指导,工程设施运行良好,工程效益长效发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河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等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管护,探索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承包、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模式。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的宣传,提高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保持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保持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
第九条 县政府加强对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运行管护经费,确保建后管护养护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第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域内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监督指导落实运行管护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管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三章 管护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抽查,重点针对工程关键部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准确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发现问题。
第十四条 运行管护主要采取日常管护、特别检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管护主要是管护责任人对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外观进行检查。具体频次根据水土保持工程所处位置及其运行状态等因素确定,汛期应按相关要求增加检查维护次数,春季冻融后应至少开展一次冻融破坏检查。特别检查是当发生洪水、暴雨等工程存在非常运用情况和易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
第十五条 日常管护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沟头防护、护坡、谷坊等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植物设施日常管理。专项维修工作由乡镇政府协调组织,主要包括:工程设施修整维护、植物设施补植等。
第十六条 沟头防护工程应做到表面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跌水、消力池、引水槽等设施完整无破坏。当沟头防护工程出现裂缝、异常变形、渗漏、沉陷、滑坡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保持排水畅通,防止沟头侵蚀加剧。
第十七条 沟坡防护工程应保持设计坡度、坡面平顺,无雨淋沟、陡坎、洞穴、杂物,石笼完整、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保持坡面整洁完好。当沟坡防护工程出现塌陷、脱落、陡坎、裂缝、沉陷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保持坡面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 谷坊工程应做到坝体表面无裂缝、沉陷、异常变形、塌陷,石笼填充密实、无破损、架空,溢洪口畅通,消能防冲设施功能完好。当谷坊工程出现坝体裂缝、沉陷应及时修复,谷坊溢洪口和出口处发生淘刷或形成新冲坑时,应及时采用块石铺垫或混凝土加固。
第十九条 植物措施应做到水土保持林的树木无人畜损坏、破坏,无病虫害。应及时更新修复水土保持林,保证林木成活率,保障植物措施发挥功效。
第二十条 其他设施管护参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运行管护落实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盗窃、破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望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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